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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奖补补贴指南!各地认定条件、程序流程在线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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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奖补补贴指南
市级(2021年发布,有效期5年)
支持建设高质量创业孵化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通过绩效评价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立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投融资等服务平台,对其新购置的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按其支出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提档升级。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1家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5万元奖励;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3年内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每上市或挂牌1家,奖励企业在孵或毕业时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0万元。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组织开展各类科技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培训、项目路演等活动。
高新区(2021年发布)
开展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双创平台专业化水平提升工程。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咸安区(自2019年度起施行,有效期5年)
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盟,一次性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众创空间、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通城县(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支持建设高质量创业孵化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支持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立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投融资等服务平台,对其新购置的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按其实际支出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赤壁市(2022年发布,有效期5年)
通过国家级、省级、咸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其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咸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赤壁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年末对已认定的各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评价,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补助。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1家给予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3万元奖励。
加速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向专业化、链条化、多层次、立体化方向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逐步在武汉、深圳、杭州、北京等科技创新资源丰富的城市建立若干个离岸科技孵化器,每建成一家科技孵化器且每年完成孵化2家以上在赤壁落户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每年40万元经费支持,每增加1家科技型企业再给予20万元奖励,上不封顶。
咸宁市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申报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咸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并在申报时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资服务对接能力,签约合作协议的投融资机构不少于1家;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总人数3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4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培育期满不能“毕业”的孵化企业要限时退出孵化器。
咸宁市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流程程序
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签章后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科经局;
(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将申报书进行审查签章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市直单位直接报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市科技局确认评审意见并公示结果,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咸宁市各区县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申请市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创业孵化运营能力。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在咸宁市辖区内实际注册且在申报时运营满1年以上,并在申报时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不低于4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租赁场地的,应不少于5个年度租赁期且申请备案时场地剩余租期应不少于3年。能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3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具备如下创业服务能力:
1.创业企业集聚能力。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7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申报期前1个自然年度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且入驻时成立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2.创业孵化服务能力。众创空间拥有职业孵化服务团队,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或取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以上。
3.创业融资服务能力。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签约合作协议投融资机构不少于1家,同时获得过融资的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不少于1家。
4.资源汇聚对接能力。建有新媒体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信息沟通与交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开展以促进创业要素资源开放共享的线下对接活动,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5.创业活动组织能力。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活动不少于8场次。
6.创业导师建设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有导师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7.创业政策落实能力。深入研究和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组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咸宁市各区县众创空间认定流程程序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和组织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初审、推荐、上报工作,负责本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对本市众创空间建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市级众创空间的申报和备案程序:
1.申报主体填报相关申报资料,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推荐意见。
2.市科技局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由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备案为市级众创空间。
3.市级众创空间名称发生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6个月内向所在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查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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