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设计
收藏一下!鄂州市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方法解析
鄂州市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方法解析如下,对于股权转让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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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重组符合一定特殊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股权。
2、企业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转增股
转增股就是利用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其股本,该转增行为无需缴税,转增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可以减少总体缴纳税款,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约定分期支付延迟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股权的成本。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需要在确定转让股权收入的前提下确定,因此企业转让股权时可以约定分期支付,并约定付清一定价款后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这样可以延迟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时间,从而延迟缴纳相应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