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解答专区
芜湖市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办法、企业申报流程、材料及条件
芜湖市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办法、企业申报流程、材料及条件的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芜湖企业可随时咨询:
芜湖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兑现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芜湖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兑现企业申报
1. 申报入口:芜湖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特色专区-贴息兑现
2. 申报时间:2024年8月8日-2024年8月31日 3.申报材料:
(1)新增市场主体
填写:惠企超市基本信息,贴息金额,表单(2023年6月1 日-2023年12月31日每笔放款、还款明细)
上传:企业营业执照,2023年6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在辖内银行每笔放款、还款凭证及贷款合同,承诺书(见平台模 板)。
(2)存量市场主体
填写:惠企超市基本信息,贴息金额,2022、2023 年度营 业收入,表单(2023年6月1日-2024年6月30日每笔放款、还 款明细以及2023年5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6 月30日三个时间企业在辖内银行贷款余额时点数)
上传:2022、2023年企业纳税申报表,2023年6月1日-2024 年6月30日在辖内银行每笔放款、还款凭证及贷款合同,承诺 书(见平台模板)。
二、芜湖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兑现县区初审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根据文件要求,在芜湖市综合金融 服务平台上对申请贴息政策的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准入审核。 审核时间为2024年8月8日-2024年9月5日。
芜湖市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为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平稳有效运行, 现制定以下办法。
一、申报主体
本市依法注册成立的市场主体,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 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 本运营平台类等。
申报贷款贴息的市场主体应当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 制度。贷款资金原则上用于自身生产经营,集团内部资金拆借应 按照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以贴息前实际利率据实结算,不得无偿或 低价占用资金向贷款主体转嫁财务成本。
二、贴息标准
(一)存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1.若企业 2023 年度营业收入较 2022 年度增速在 6%(含) 至 10%之间,则对其在我市辖内银行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贷款增量给予年化 1.5%的财政贴息,单户企业 贴息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具体计算方式为:
贴息金额 = 贴息贷款额×1.5%×(贷款存续天数/360)
其中:①贴息贷款额分段计算,对企业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新发放的贷款,贴息贷款额为企业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银行贷款较 5 月 31 日增量数(以企业在我市辖内所有银 行的贷款金额加总后对比确定增量,下同)。贴息贷款额对应多 笔新发放贷款的, 以发放时间为序顺次累加至贴息贷款额为止。
对企业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新发放的贷款,贴 息贷款额为企业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银行贷款较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量数,其他同上。
②贷款存续天数以实际存续时间计算,不超过 2024 年 6 月 30 日。
2.若企业 2023 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达到 10%(含)以上,上 述财政贴息比例由年化 1.5%提高至年化 2%,单户企业贴息金额 上限由 1500 万提高至 2000 万。(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 理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人行芜湖市中支、芜湖银保监分局)
(二)新增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成立的市场主 体,对其在我市辖内银行 2023 年新增的贷款给予年化 1.5%的财 政贴息,单户市场主体贴息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具体计算方式 为:
贴息金额 = 新增贷款本金×1.5%×(贷款存续天数/360)
其中,贷款存续天数以实际存续时间计算,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芜湖市中支、芜湖银保监分局)
三、申报审核
1.存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企业通过芜湖市综合金融 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并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金融部门初审,市地 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人行芜湖市中支、芜湖银保监分局组织辖 内银行核定申报主体贴息贷款额。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过惠 企政策网上超市兑现。
2.新增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市场主体通过芜湖市 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并由县市区、开发区金融部门会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过惠企政策网 上超市兑现。
3. 已享受过省级、市级财政资金贷款贴息政策或市重大招 商项目“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市场主体不重复叠加享受。对于恶 意套取贴息资金的,将追回全部贴息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 法依规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资金来源
本办法参照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由市与县市区、开发 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 部门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其中, 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 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 2:8 比例、市与区(含经济 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 4:6 比例承担。
五、附则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政策责任部门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