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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市大合集!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大数据认定奖励补助、资助标准专题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12/17     浏览次数:    
16市大合集!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大数据认定奖励补助、资助标准专题如下,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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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16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补助汇编

(一)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奖补

1.纳入大数据企业库,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管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对于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大数据的企业,企业可获得一次性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奖补资金;

2.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3.遴选推荐列入全省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4.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5.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6.鼓励市、县(市、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7.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二)合肥市大数据企业申报奖补汇编

市级(2023年1月1日到2025年1月1日)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巢湖经开区(2023年1月1日到2025年1月1日)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大数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大数据企业奖励与省、市政策不重复享受)。

包河区(2023年1月1日到2025年1月1日)

对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00 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新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市级拨付资金3:1配套)(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巢湖市(2021年1月1日到2024年1月1日)

经合肥市级新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肥西县(2023年—2025年)

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时营收达 1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分别给予 5 万元、8 万元、10 万元 一次性奖励,营收依据税务部门数据核准;

高新区2022年1月1日2024年1月1日

首次认定为合肥市大数据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税收增长超20%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经开区(2023年1月1日到2025年1月1日)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按市拨付资金3:1配套。2023年1月1日到2025年1月1日)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2022年发布)

庐阳区2022年1月1日2024年1月1日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300万元(不含)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蜀山区20211月1日2023年1月1日

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瑶海区(2023年1月1日到2025年1月1日)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复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长丰县2022年1月1日2025年1月1日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当年税收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税收保持正增长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款与其他经济贡献指标条款不重复享受。

(三)宿州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补

市级(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阜阳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补

市级(2023年发布)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各地可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阜发〔2022〕3号第10条第4款: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临泉县(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积极开展省级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对首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补

1.纳入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库,作为六安市大数据有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六安市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2.鼓励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开展数据开放试点,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3.遴选推荐列入全市大数据创新案例库,适时建立数据案例中心和数据展馆,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本地大数据企业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服务和运营,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4.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六安市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5.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申报市级以上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6.鼓励支持县区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7.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与本地高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等培养模式,加强大数据技能人才培养;

8.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申请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一步提升本地大数据企业竞争力;

9.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补

对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淮北市大数据企业库,作为淮北市大数据有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市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本地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服务和运营,推荐在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省级以上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支持县(区)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进一步提升本地大数据企业竞争力;

(七)支持大数据企业与本地高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等培养模式,加强大数据技能人才培养;

(八)支持大数据企业申请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铜陵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补

市级(2024年修订)

对首次获得安徽省大数据培育企业认定的,按照省、市不重复奖补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芜湖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补

市级(2022 年8月10日发布)

鼓励软件、大数据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软件产品、大数据产品(服务),2022年度内自主开发的产品(服务)实际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等环节的,给予研发企业实际销售费用的10%资金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奖补一项产品(服务)。

其他区县暂无。

三、安徽省16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

(一)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3.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4.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2000万元。①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二)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

认定标准。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合肥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2.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3.企业诚信经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4.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未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5.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含);

6.企业主营业务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择优标准。企业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择优认定为大数据示范企业:

1.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含);

2.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应大于50%(含);

3.企业在技术创新、人才引培、社会与经济效益等方面具示范作用。

除特殊说明外,大数据示范企业相关管理要求与大数据企业相同。

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淮北,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未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五)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50万(含);

(六)企业主营业务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本办法所列的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阜阳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阜阳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2.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相关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3.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4.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无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5.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不低于30%;

6.企业自有缴纳社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3名,且社保缴纳年限满一年(含)以上。

铜陵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铜陵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企业主营业务在第五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0万元,企业主营业务在第五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铜陵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六安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2.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3.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4.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无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5.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含);

6.服务类、应用类、制造类企业,大数据相关业务营收占比不低于30%;资源类、衍生类企业,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7.企业自有缴纳社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名,且在申报公司社保缴纳年限满一年(含)以上。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条件。

芜湖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芜湖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含),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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