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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芜湖市省各地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项目申报时间材料和认定补贴资助要求规划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4/24     浏览次数:    
2024年芜湖市省各地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项目申报时间和认定补贴资助要求规划如下,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无为市、经开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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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各地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项目申报时间

根据《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度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我市2024年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项目申报工作,请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于4月25日前,通过县市区商务部门申报。

芜湖市各地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项目认定补贴资助

一)消费促进项目

1.支持内容:( 1 )对在各市商务局备案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大 型汽车展销活动,分档给予补助。其中,单场活动展览展销面积 达到 4000 ㎡(含)以上且参展厂商及 4S店数量不少于 15 家的, 给予展览展销活动费用30%且不超过 10 万元的补助。单场活动 展览展销面积达到 10000 ㎡ (含) 以上且参展厂商及 4S店数量 不少于 30 家的,给予展览展销活动费用30%且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助;单场活动展览展销面积达到 20000 ㎡(含)以上且参展厂商及 4S 店数量不少于 40 家的,给予展览展销活动费用 30%且 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2)对在皖举办的汽车展会上进行全球、 全国、长三角区域首发的国内外汽车品牌车型,按其首发费用的 30%,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财政补助。

2. 申报条件:( 1 )汽车展览展销活动项目申报主体为汽车展 览展销活动举办方,参展车型 30 个以上,时长达到 2 天(含) 以上,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费用)总额应超过 10 万元;(2) 汽车首发项目申报主体为在皖举办的汽车展会的举办方,品牌车 型首发所依托的汽车展会须符合本文件中展览展销政策要求,展 会举办(承办)单位对首发活动进行联合审查认定。申请全球首 发补助的,该车型未在全球范围内其他任何场合发布;申请全国 首发补助的,该车型未在中国范围区其他任何场合发布;申请长 三角区域首发补助的,该车型未在沪苏浙皖区域范围内其他任何 场合发布;(3 )汽车首发项目支持政策与地方汽车品牌车型首 发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3. 申报材料:( 1 )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 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促消费活动基本情况及活动取得的成效  等)及政策项目 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  章);(3 )项目投资( 费用)明细表(包括用于场地租赁、会场  搭建、媒体宣传等;多个车型共用一个场景首发的,不重复计算  费用) 以及有关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等;(4)市级商

务部门出具的汽车展会举办备案表;(5 )汽车展览展销活动项 目须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列明展销面 积)、汽车展览展销活动方案,汽车厂商、4S店和车型统计表及 相关参展合同、4S店厂商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汽车首发项目 须提供品牌车型首发活动现场联审表,汽车展会备案表,首发车 型的汽车生产厂家参展合同、首发活动方案、现场影像资料( 图 片不少于 5 张、视频不少于 30 分钟),汽车生产厂家向展会举 办方提交的品牌车型首发承诺书,未享受地市同类首发政策承诺 书;(6)促消费活动现场照片。

二)商业载体改造提升项目

1.支持内容:支持重点商业街和综合体围绕优化环境设施、 提升商业品质、创新融合场景、提高智能应用等内容进行升级改 造。对已认定的“安徽特色商业街”以及获评“省级商文旅融合发 展集聚区”的商业街和综合体,开展进一步升级改造给予不超过 项目总投资 30%且最高 60 万元的补助。

2. 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应为项目所在街区或综合体的 建设运营方;(2)符合支持范围的改造项目投资( 费用)总额 应超过 100 万元。

3. 申报材料:( 1 )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 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简要情况、主要建设<活动> 内容、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及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3 )项目投资( 费用)明细表

以及项目投资(费用)有关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等; 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 )项目建设 有关实景照片。

三)市场主体培育项目

1.支持内容:( 1 )对零售企业新建生鲜冷链前置仓,且库 房面积在 800 平方米以上的,在冷库建设改造、标准托盘等装卸 载具购置、智慧仓库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 资 30% 、最高 30 万元的补助;(2)对年交易额 30 亿元以上的 电商平台企业新设线下新零售体验店,且面积达 2000 平方米以 上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30%且最高 50 万的补助;(3 )对 便利店、超市(含生鲜超市)品牌连锁企业新设直营连锁店分别 达到20 家、10 家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30%且最高 40 万元的补助;(4)对餐饮企业新增单店面积超过 3000 平方 米或新设直营网点达到 10 家及以上, 以及对新增徽菜连锁企业 且当年新设直营连锁店达到 5 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项目 总投资 30%且最高 40 万元的补助;(5 )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升级 完善数字化服务系统、研发智能辅助设备、新开设和升级改造服 务门店( 点)以及为家政服务人员缴纳商业保险费等项目,给予 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费用)30%且单个企业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 助;( 6)对已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企业在申报期 内新设直营连锁店达 5 家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30% 且最高 40 万元的补助;(7)对已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

”企业参加由省商务厅或省老字号协会统一组织的以传承传统 文化为主题的“老字号”展销会且原则上有 8 家以上企业参展的, 给予参展企业每个标准展位不超过 1 万元且单个企业累计最高 5 万元的补助(含展位、布展和宣传资料费);( 8 )对由我厅归 口且在申报期内已批准发布的商贸服务业国家行业标准和省级 地方标准,对其牵头编写单位(第一起草单位)按照每个标准分 别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补助;(9)对列入商务部商贸服务业标 准化试点项目计划且在申报期内验收通过的试点项目,给予不超 过 8 万元的补助。

2. 申报条件:( 1 )品牌连锁企业应实行统一形象标识、统 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 一物流配送;便利店指以经营鲜食商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综合 零售业态,不包括水果店、生鲜店、烘焙店、药店等经营专门商 品的小型零售店;超市指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满足消费者 日常生活需要的综合零售业态,单个门店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200 平方米;餐饮企业新设直营网点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100 平方米; (2)前置仓建设、新零售体验店建设、零售(含老字号)和餐 饮品牌连锁发展项目地址应在安徽省内,且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 投资总额应超过 50 万元(其中软件类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3 )家政企业培育项目 申报主体应为省商务厅评定的 2024 年度三星级以上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含三星级),在商务 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人脸识别数 1000 人以上,符合支持范

围的项目投资(费用)总额应超过 10 万元。

3. 申报材料:( 1 )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 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要情况、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及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法人 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3 )项目投资费用(含硬件设施建设 改造、即时零售等数字化转型等投资)明细表以及项目投资(费 用)有关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等;(4)前置仓建设、 新零售体验店建设、零售(含老字号)和餐饮品牌连锁发展项目 须提供门店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新 零售体验店项目须提供近一年度平台交易额相关佐证材料;老字 号展销会项目须提供展会主办方有关活动文件和展位合同复印 件、省老字号企业协会出具的参展证明材料;(5 )加载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项目建设有关的实景照片; (7)其他有关实证性材料。

芜湖市各地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项目有关要求

(一)各市商务部门应强化专项资金管理责任,严格把好项 目初审关,会同财政部门对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条 件的单位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择优筛 选推荐, 出具初审意见(省属企业可直接申报)。

二)标准制定以及标准化试点奖补项目以免申即享方式实 施, 由各市报送相关补助对象名单。

三)申报项目应未享受过国家、省级政策支持,且应于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完成或完工投入使用。

四)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和信用审查制。项目申 报单位应实事求是并对信用状况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 商务部门要通过“信用安徽”等平台,审查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以及近三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对 监督管理部门指出的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不予推荐。

(五)各地须于 5 月 7 日前将初审转报文件、项目审核汇总 表(含电子版)、 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所有项目申报材料需A4 纸打印,建立目录,按顺序排放,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一式两 份( 申报单位、初审单位另行存档备查)。

六)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 理,认真做好绩效监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级专项 资金兑现文件下发后,各地应于 30  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并加 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于 12 月 31 日前向省商 务厅、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主要包 括政策资金兑现、支持项目实施和经济社会效益以及绩效管理等 情况)。

(七)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国家财务、 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如实 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效益 评价材料,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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