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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质量奖20万!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申报资助补贴和认定条件要求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1/9     浏览次数: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申报资助补贴和认定条件要求管理办法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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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评选和管理工作,推进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开区质量奖,是由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授予在经开区登记注册并纳税、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经开区质量奖以企业(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鼓励上市公司、服务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申报,以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以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经开区质量提升。

第四条  经开区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8家企业(组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在经开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经开区质量奖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由经开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质量管理专家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评审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动员经开区质量奖评选活动;

(二)组织开展经开区质量奖评审活动;

(三)评审提出经开区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查;

(二)评审专家组的组建;

(三)评审会议的组织召开;

(四)根据评审组意见上报管委会候选企业名单;

(五)拟获奖企业(组织)对社会公示;

(六)获奖企业(组织)的表彰、资金奖励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凡在经开区注册登记并纳税,从事的“一、二、三”产业符合经开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导向,且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组织),均可申报经开区质量奖。

(一)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纳税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市同行业前茅,产品、工程或服务的质量水平或指标处于省内领先地位;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在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经开区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经开区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经开区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政策的;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的;

(三)近3年在产品监督抽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近3年出现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事故的;

(五)近3年因企业(组织)责任而引起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重大投诉的;

(六)近3年内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七)近3年内发生亏损的、上一年度利润负增长的;

(八)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条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的主要评审程序包括: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资格审查、评审组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形成候选企业名单、评审办报管委会会议批准、评审办对拟授奖企业进行社会公示、公布。

(一)由评审办通过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向社会发布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评选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申请;

(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评审报告,填写《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评审办;

(三)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四)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情况确定需要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五)评审组对确定需要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提出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建议;

(六)评审办将评审组审核情况和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形成书面报告报主任办公会会议审定;

(七)根据会议审定情况,确定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并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八)评审办对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审组。经公示通过的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一条  对获得经开区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表彰,颁发牌匾和表彰文件,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获奖企业(组织)予以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经开区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经开区纪检监察部门对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及时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第十四条  申报经开区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评审办报请管委会撤销其质量奖称号,收回表彰文件、牌匾,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4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五条  获得经开区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制订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并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为推动经开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第十六条  获得经开区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规定的企业(组织),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参与经开区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十八条  获得经开区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优先申报市级以上的政府质量奖。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前的经开区其他有关政策就同一事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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