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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各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奖励补贴、认定条件流程管理办法征求稿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3/24     浏览次数:    
武汉市各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奖励补贴、认定条件流程管理办法征求稿如下,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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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中小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发〔2023〕5 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2〕23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武政规〔2021〕1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落实我市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相关政策措施,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融资服务体系、推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成长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推动中小企业成长,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三)开展中小企业培训,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化能力。(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中小企业成长、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奖励、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支持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资金项目1.奖励标准。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由个体工商户直接转为规上工业企业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增加10万元奖励。

2.支持条件。(1)在武汉市登记注册,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2)依法合规经营,近 3 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已获得过本项目奖励的,不再重复支持。

3.工作流程。(1)市经信局发布兑现通知,将统计部门提供的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名单分解反馈至各区;(2)各区经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2)及“个转企” 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推荐至市经信局;(3)市经信局对各区推荐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3)进行审核,并对资金预安排情况进行公示;(4)市经信局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二)稳规奖励资金项目1.奖励标准。自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起连续2年年度营业收入均增长15%(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稳规”奖励。

2.支持条件。(1)自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起连续2年营业收入均增长15%(含)以上,且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稳定报数;(2)依法合规经营,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工作流程。(1)市经信局发布兑现通知;(2)各区经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梳理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名单,做好政策宣传和申报组织工作;(3)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提交到所在区经信部门;(4)各区经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进行初审,严格把关,并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推荐至市经信局;(5)市经信局对各区推荐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进行复审,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资金项目1.奖励标准。对武汉市获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曾获得市级财政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资金的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条件。在武汉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合规经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企业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工作流程。(1)市经信局发布项目通知;(2)各区经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行文报送至市经信局;(3)市经信局对各区上报企业是否已获得过市级财政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情况进行复核,初步确定拟奖励对象和金额,并进行公示;(4)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下达专项资金。

(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资金项目1.奖励标准。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基地如当年获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创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奖励资金支持,或当年获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国家、省、市级示范基地奖励资金支持的,不重复支持(按最高额度支持)。

2.支持条件。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分别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信厅认定,在认定的下一年度给予奖励。市级示范基地的认定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规〔2020〕1号)组织实施,在认定当年给予奖励。?

3.工作流程。(1)根据上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国家级示范基地名单、省经信厅公布的省级示范基地名单,市经信局公布的本年度市级示范基地名单,市经信局向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查重;(2)根据查重结果初步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并进行公示;(3)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下达专项资金。

(五)“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大赛奖励资金项目1.奖励标准。对“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大赛武汉赛区获奖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优秀奖5万元奖励。

2.支持条件。在“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大赛武汉赛区参赛,并在决赛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的企业(项目)。

3.工作流程。(1)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信厅相关通知要求组织赛事,对武汉赛区决赛获奖企业(项目)进行公示;(2)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下达专项资金。

(六)企业培训服务项目1.培训类别。政府购买服务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机构承办,为本市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公益培训服务,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和专业化能力。包括“万企育才”培训班、省外培训班、国外培训班、专精特新研修班,以及根据国家、省、市要求组织的其他培训活动。

2.支持方式。政府购买服务类:根据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培训活动承接主体,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公益类培训服务。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情况,采取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拨付项目资金。

3.资金拨付。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1)按规定采购流程确定服务承办机构,与承办机构签订委托合同;(2)根据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项目管理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结算金额,并进行公示;(3)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将资金拨付至承办机构。

(七)武汉企业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奖励资金项目1.奖励标准。对总部在我市注册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入选位次比近5年最好排位有所提升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2.支持条件。当年度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认定,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且总部在武汉市注册的民营企业。

3.工作流程。(1)市经信局发布项目通知;(2)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市经信局;(3)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向市工商联发函征求意见,初步确定拟奖励对象和金额,并进行公示;(4)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下达专项资金。

(八)获评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奖励资金项目1.奖励标准。对我市获评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区,按每个产业集群500万元,单个区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2.支持条件。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由工信部认定,市经信局根据工信部通告给予奖励。3.工作流程。(1)根据工信部通告,市经信局对资金奖励进行公示;(2)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由市政采转移支付至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所在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制定、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复核、评审、论证等工作,拨付项目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区经信部门负责按照项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核查、推荐上报和项目跟踪管理等工作。市、区经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区级部门要及时向市级部门反映。

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自觉接受市、区经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积极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同时,应按照市经信局要求,配合做好本单位经营情况的数据报送和运行监测等工作。

第九条 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存在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规〔2022〕2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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