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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遴选庐江县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申报条件补助及认定流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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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庐江县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实施主体
在庐江县范围内投资从事秸秆综合利用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等。
(二)支持范围
1、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新建、改扩建和设备购置)。
2、开展以节能减排为导向的绿色能源小镇建设。
3、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试验示范。
4、其他符合规定的秸秆综合利用相关项目。
(三)申报条件
1、已完成项目立项、用地审批等各项前期工作。
2、申报项目有明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内容可于当年完成,总投资金额不低于150万元(创新类项目除外),自愿服从项目自筹资金比例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
3、项目实施主体有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户,法人银行信用良好,无失信记录,能够自筹资金,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4、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名称或同一法人)3年内不得重复承担项目。
二、庐江县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申报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
(一)支持环节:主要对实施主体在秸秆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新建或改扩建)和机械设备采购等环节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进行补助。
(二)补助标准: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原则上承担项目的实施主体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70%,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以项目审计价款为准),最高补助300万元;秸秆综合利用相关科研、实验、标准制定等创新类项目可全额补助。
(三)项目资金不用于: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直燃发电、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经费、差旅费、企业主办的宣传活动等,资金不按照秸秆利用量进行终端补贴,已享受过其他部门类似财政奖补政策的,不再纳入本次支持范围。
三、庐江县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申报流程
(一)主体申报。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申报的建设实施内容及投资额须切合实际、务求准确,且不得更改建设内容、投资额等。申报主体需如实完成申请表(附件1)、申报表(附件2),按照装订目录(附件3)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由所在镇(街道、园区)审核后,于2025年4月30日下午17:00前统一报至县农业农村局315室。
(二)专家评审。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察项目成熟度,提出项目实施主体建议名单,报局党组会议研究。
(三)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签订合同。公示期满后,县农业农村局与最终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实施合同,明确项目要求、质量、完成时限及内容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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